《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3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107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3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29日
以下有關智慧消防的內容:
《辦法》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運用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開展實時智能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實現消防數據歸集共享。
支持和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術開展火災自動報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智慧消防技術服務或者利用智慧消防技術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支持和鼓勵高層民用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推廣應用現代化和智能化技術手段進行消防安全
監控、預警和火災撲救。
支持和鼓勵有關單位研發和使用智能滅火救援裝備、消防監督裝備和消防員智能個人防護裝備。
此外,《辦法》第三章第十九條提到:設置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當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
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關崗位職責。